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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执保2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230谈炳富与黄伟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炳富,黄伟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230号之一申请人:谈炳富,男,1955年5月2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申请人:黄伟峰,男,1969年5月1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申请人谈炳富与被申请人黄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黄伟峰所有的价值为6万元的财产,谈炳富以其所有的位于溧阳市溧城镇东大街24号402室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黄伟峰所有的价值为6万元的财产。二、查封谈炳富所有的位于溧阳市溧城镇东大街24号402室的房屋。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史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