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3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杨修理与陈守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修理,陈守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3977号原告:杨修理,男,1965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陈守军,男,1968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京路8号府都大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修理与被告陈守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守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修理撤回对被告陈守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苑旭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荆保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