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5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志荣、朱灵芝与被执行人史应兰、聂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志荣,朱灵芝,史应兰,聂国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宋志荣,男,1973年11月3日生,汉族,寿阳县人。申请执行人朱灵芝,女,1968年5月24日生,汉族,寿阳县人。被执行人史应兰,女,1966年1月27日生,汉族,寿阳县人。被执行人聂国才,男,1965年8月6日生,汉族,寿阳县人。申请执行人宋志荣、朱灵芝与被执行人史应兰、聂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寿阳县人民法院(2015)寿商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史应兰、聂国才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志荣、朱灵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8月8日,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朱灵芝以被执行人史应兰有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于当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史应兰在建设银行寿阳支行账户内存款505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凯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