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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5执恢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志荣、朱灵芝与被执行人史应兰、聂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志荣,朱灵芝,史应兰,聂国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5执恢33号申请执行人宋志荣,男,1973年11月3日生,汉族,寿阳县人。申请执行人朱灵芝,女,1968年5月24日生,汉族,寿阳县人。被执行人史应兰,女,1966年1月27日生,汉族,寿阳县人。被执行人聂国才,男,1965年8月6日生,汉族,寿阳县人。申请执行人宋志荣、朱灵芝与被执行人史应兰、聂国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寿阳县人民法院(2015)寿商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史应兰、聂国才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宋志荣、朱灵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8月8日,本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8月3日,申请执行人朱灵芝以被执行人史应兰有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于当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史应兰在建设银行寿阳支行账户内存款505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国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凯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