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5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杨秀民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5民初720号原告:杨秀民,女,回族,现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济南历城金橄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李亚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秀民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杨秀民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告杨秀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民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30元,减半收取计1865元,由原告杨秀民负担。审 判 长 姚圣雨审 判 员 宗乃花人民陪审员 戴尊淮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