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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13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庆林与王信英、陈素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庆林,王信英,陈素芳,洛阳市西工区川渝重庆刘一手火锅店,洛阳市涧西区刘一手火锅店,汝州市旭源养殖有限公司,任沂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1378号之一原告:马庆林,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高振洋、史亮,河南申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信英,女,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陈素芳,女,197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洛阳市西工区川渝重庆刘一手火锅店,住所地:西工区唐宫中路**号中桥明秀*号楼下门面房。负责人:王信英。被告:洛阳市涧西区刘一手火锅店,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银川路。负责人:王信英。被告:汝州市旭源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杨楼乡小程村。法定代表人:陈素芳,总经理。被告:任沂峰,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马庆林与被告王信英、陈素芳、洛阳市西工区川渝重庆刘一手火锅店、洛阳市涧西区刘一手火锅店、汝州市旭源养殖有限公司、任沂峰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庆林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庆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庆林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庆林承担。审 判 长  张通通人民陪审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姚瑞侠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黄佳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