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91刑初81号公诉机关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尹连兵,山东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淄高新检公诉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院指派检察员赵桂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尹连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3日6时19分,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鲁N×××××号重型普通货车行驶至青银高速公路银川方向238KM+814.2M时,驾驶车辆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与王某驾驶的停驶在骑、轧车道分界线的冀D×××××(冀DTD**挂)号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鲁N×××××号车乘车人周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发破案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对其处以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被告人陈某某对以上指控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其5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书面意见,对被告人陈某某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鉴定意见、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案件侦破证明,赔偿协议、刑事谅解书,被告人身份证明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鉴于其力所能及地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相对减轻了社会危害性,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决定其刑罚,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兰芳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人民陪审员 王雪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 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