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1民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罗先英诉唐功德、重庆市木森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先英,唐功德,重庆市木森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7101民初268号原告:罗先英,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平,男,汉族。被告:唐功德,男,汉族。被告:重庆市木森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振兴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泽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合川南办处南园路***号。负责人:张华,该公司经理。原告罗先英与被告唐功德、重庆市木森物流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罗先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先英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先英撤诉。案件受理费2142元,减半收取1071元,由原告罗先英负担。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