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刑更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施王祥故意伤害罪、贪污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施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更字第390号罪犯施王祥,男,194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汕陆法刑初字第1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王祥犯故意伤害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6年4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施王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施王祥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7年2月20日,共获嘉奖33次;2014年10月,2015年6月、12月,2016年7月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扣5分。该犯属于职务犯罪罪犯,老犯,未积极履行退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施王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施王祥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10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林国伟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妙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