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民终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廖贵华与曾强、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董召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贵华,曾强,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董召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6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贵华,男,195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广军,威远县严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强,男,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威,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民路武警水电大楼。法定代表人:程建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延涛,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召贵,男,195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上诉人廖贵华因与上诉人曾强、被上诉人厦门安能建设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董召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4民初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在本案二审中出现了新证据导致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4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廖贵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620元及上诉人曾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叶 波审判员 裘南晶审判员 易小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钟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