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民终1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翁仁香、汤重昌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翁仁香,汤重昌,汤永民,汤纪富,汤木平,汤纪华,汤大森,汤永瑞,汤永新,汤木村,汤菊美,汤鸿桂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终1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翁仁香,女,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汤重昌,男,195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永民,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汤纪富,男,196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木平,男,196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汤纪华,男,195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汤大森,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永瑞,男,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永新,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汤木村,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汤菊美,女,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鸿桂,男,195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新罗区,上诉人翁仁香、汤重昌、汤永民、汤纪富、汤木平、汤纪华、汤大森、汤永瑞、汤永新、汤木村、汤菊美因与被上诉人汤鸿桂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2民初2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翁仁香等十一人在收到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七日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翁仁香、汤重昌、汤永民、汤纪富、汤木平、汤纪华、汤大森、汤永瑞、汤永新、汤木村、汤菊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丁 斌审 判 员 许虹菁审 判 员 张文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卢维善书 记 员 林 晶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