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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托执字第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新华结晶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鄂托克旗永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新华结晶硅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永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托执字第757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新华结晶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棋盘井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乔玉文被执行人鄂托克旗永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棋盘井工业园区。法定代理人王耀飞,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新华结晶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托克旗永恒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