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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0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郭皖与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银泰城分公司、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皖,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银泰城分公司,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0142号原告:郭皖,男,198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银泰城分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号负*层。负责人:王雪飞。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工业园区锦盛路***号*楼*号。法定代表人:谢香镇。原告郭皖与被告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银泰城分公司、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郭皖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皖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白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