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行初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宇香与国家信访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宇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行初1035号起诉人张宇香,女,1963年4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2017年8月3日,起诉人向我院递交起诉状,状告国家信访局。起诉人诉称,2017年1月13日,其通过挂号信的方式向国家信访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公开“得到国家信访局通报表扬的起诉人所在的湖南省‘千案攻坚’化解信访积案办结率100%(截至2016年12月底),其具体案件的办结情况明细(是否包括申请人在内,因申请人房屋遭遇偷拆,家中全部财物等去向不明,已5年多不间断信访、走访从地方到中央的各相关部门,至今无任何解决迹象)”。2017年2月8日,国家信访局作出答复(国信公开函[2017]26号,以下简称26号答复),称起诉人所申请事项不属于国家信访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起诉人可以向湖南省信访部门查询相关情况。起诉人认为,国家信访局的答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我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撤销国家信访局作出的26号答复,责令其重新作出答复;二、诉讼费由国家信访局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起诉人向国家信访局所申请的事项属于信访事项范畴,国家信访局针对信访事项所作的工作,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起诉人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宇香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晓巍审判员 许广会审判员 黄小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徐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