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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执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美方与吴玉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方,吴玉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642号申请执行人:张美方,住洮南市。被执行人:吴玉年,住白城市。本院在执行张美方与吴玉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玉年工资进行冻结,除工资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7)吉0802民初85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兆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支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