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4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谭珍、罗桂英等与佛山市隆燊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珍,罗桂英,李建华,熊中文,刘英,李小翠,杨小国,李伟玲,王绿英,田根中,杨玉周,赖财生,张满姣,蒋启芝,朱小溪,张琼,朱王辉,谭香平,罗珍桂,陈春会,胥小东,徐七生,廖化显,陈运前,罗贞鹏,孙俊松共,佛山市隆燊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4504号申请执行人:谭珍、罗桂英、李建华、熊中文、刘英、李小翠、杨小国、李伟玲、王绿英、田根中、杨玉周、赖财生、张满姣、蒋启芝、朱小溪、张琼、朱王辉、谭香平、罗珍桂、陈春会、胥小东、徐七生、廖化显、陈运前、罗贞鹏、孙俊松共26人(申请执行人身份信息详见附表一)。被执行人:佛山市隆燊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仙塘村委会宝涌工业大道1号展销2号楼8楼B室。法定代表人:杨兵义。申请执行人谭珍等26人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隆燊家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顺劳人仲案终字[2016]428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佛山市隆燊家具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陈波、杨仲举等41人支付2016年4月至11月工资差额135146元。因义务人佛山市隆燊家具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谭珍等26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报告。本院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依职权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依法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依法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89795元。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450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容毓伟执行员 谭琨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高嘉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