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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保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黄光武与程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建,段红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保16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黄光武,男,195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礼发,中江县东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程建,男,197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被申请人:段红玉,女,1974年12月19日出生,居民,住四川省中江县。解除保全申请人黄光武与被申请人程建、段红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川0632民初1932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一、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程建、段红玉名下的坐落于中江县的房屋一套(业务宗号:××、档案号:××、产权证号:城区××)予以查封;二、对预告登记在被申请人段红玉名下的坐落于中江县房屋一套(业务宗号:××、业务编号:房预2014字第××号、预告登记证明号:房预2014字第××号、预告登记义务人:德阳万世达蓝湾半岛置业有限公司)予以查封;三、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段红玉名下的川××号奥迪牌汽车一辆予以扣押。解除保全申请人黄光武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黄光武申请解除保全,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程��、段红玉名下的坐落于中江县的房屋一套(业务宗号:××、档案号:××、产权证号:城区××)的查封;二、解除对预告登记在被申请人段红玉名下的坐落于中江县房屋一套(业务宗号:××、业务编号:房预2014字第××号、预告登记证明号:房预2014字第××号、预告登记义务人:德阳万世达蓝湾半岛置业有限公司)的查封;三、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段红玉名下的川××号奥迪牌汽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黎安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魏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