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3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晓婷与齐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婷,齐佳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306号原告:王晓婷,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青,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佳佳,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齐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256.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56.5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审判员 陈小俐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兰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