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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3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晓婷与齐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婷,齐佳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306号原告:王晓婷,女,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青,北京友恒(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佳佳,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婷与被告齐佳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256.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56.5元,由原告王晓婷负担。审判员  陈小俐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兰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