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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3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封某某与孙某一、孙某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封某某,孙某某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103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原告:封某某,女,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被告:孙某某,女,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原告王某某、封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孙某某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封某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某某、封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沁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