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3民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封某某与孙某一、孙某二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封某某,孙某某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103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原告:封某某,女,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被告:孙某某,男,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被告:孙某某,女,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原告王某某、封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孙某某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封某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封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王某某、封某某负担。审判员 周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沁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