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622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舒由斌与贵州省玉屏东方金玉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由斌,贵州省玉屏东方金玉家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2民初34号原告:舒由斌,男,1968年10月5日生,侗族,住玉屏侗族自治县。被告:贵州省玉屏东方金玉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街道双桥工业园区家具厂。法定代表人:苗振平,董事长。原告舒由斌与被告贵州省玉屏东方金玉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由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省玉屏东方金玉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舒由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苗振平是朋友关系,2015年11月,苗振平以被告需要开税务发票缺钱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承诺在一周内还清。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偿未果。被告贵州省玉屏东方金玉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贵州省玉屏东方金玉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是苗振平出资设立的个人独资公司,苗振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因苗振平在原告经营的清阳旅社居住了几个月,双方成了朋友关系。2015年11月27日,苗振平以被告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5年12月初(农历),苗振平以被告需要开税务发票缺钱为由,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万元。2015年12月29(农历),被告偿还原告2万元。2016年4月24日,原告要求苗振平还款,苗振平没有钱还款,才向原告出具一张7万元的借条,借条上写的时间2015年11月27日,实际是第一次借款的时间,苗振平在借条中承诺于2016年4月27日前还清。原告为了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借条、银行取款清单、舒秀云的证明,上述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万元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取款清单、舒秀云的证明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7万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贵州省玉屏东方金玉家具有限责任公司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舒由斌借款人民币7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贵州省玉屏东方金玉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胜平人民陪审员  黄仕必人民陪审员  杨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吕文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