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02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杨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02刑初16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则,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广西百色市田东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被百色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以百右检刑诉〔2017〕143号、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则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杨则在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建设银行门口停车位处将被害人陆某的一辆黑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停放在百色市右江区民师路口的上水家园小区。案发后该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陆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61元。2、2017年4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则到百色市右江区新兴路“穿越火线”网咖,在该网吧29号机子处,趁被害人钟某睡着之机,将钟某放在凳子上的一台黑色小米牌智能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卖给一家手机店,得款人民币50元。经鉴定,被盗的黑色小米牌智能手机价��人民币940元。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杨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4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杨则在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建设银行门口停车位处将被害人陆某的一辆黑色绿源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该电动车停放在百色市右江区民师路口的上水家园小区。经百色市右江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绿源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61元。破案后,被盗的电动车及钥匙已发还被害人陆某。2、2017年4月3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则到百色市右江区新兴路“穿越火线”网咖,在该网咖29号机子处,趁被害人钟某睡着之机,将钟某放在凳子上的一台黑色小米智能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卖给向阳路百色市政府大门旁一家手机维修店,得款人民币50元。经百色市右江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小米牌智能手机价值人民币940元。另查明,2016年4月28日,公安民警在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和平街杨则出租房处将涉嫌盗窃电动车的被告人杨则抓获,并依法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讯问。同年5月12日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对杨则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在取保候审期间,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5月1日,公安民警在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蘑菇��附近将杨则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杨则如实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同月2日,被告人杨则被百色市公安局右江分局刑事拘留。上述事实,有如下经举证、质证,且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1)陆某于案发次日06时44分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审查于同月28日决定立案侦查;(2)钟某于案发当日14时45分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审查于同日决定立案侦查。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1)案发现场分别位于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建设银行门口人行道、百色市右江区新兴路“穿越火线”网咖29号机子处,被告人杨则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2)经杨则指认,百色市右江区向阳路市政府大门旁智能手机维修���是其卖掉被盗手机的地点。3、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电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实被盗电动车的品牌型号、电动机号等情况。4、搜查证、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证实2016年4月29日,公安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杨则的人身及位于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和平街租房进行搜查,在出租房内桌子上查获被盗电动车钥匙一串,并依法予以扣押,杨则身上未发现涉案物品。5、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1)公安民警在百色市右江区上水家园11栋1单元楼底处提取到被盗的黑色绿源牌电动车,并依法予以扣押。破案后,被盗的电动车及钥匙已发还被害人陆某;(2)公安民警在百色市右江区向阳路市政府大门旁智能手机维修店提取到被盗的黑色红某牌智能手机,并依法予以扣押。破案后��被盗的黑色红某牌智能手机发还被害人钟某。6、百色市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右价认定[2016]97号、[2017]135号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百色市右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绿源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961元、被盗的红某牌智能手机价值人民币940元。鉴定结论已告知被告人杨则及被害人。7、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杨则本案前无犯罪记录。8、到案经过,证实:(1)2016年4月28日,民警接到陆某报案后,经侦查,发现被告人杨则有重大嫌疑,并于同日在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和平街出租房将被告人杨则抓获;(2)2017年5月1日,公安民警在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蘑菇亭附近将杨则抓获。9、户籍证明,证实杨则出生于1979年10月12日,案发时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10、证人黄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2017年4月30日12时许,有一个年纪约40岁的男子到其位于右江区向阳路市政府大门旁的智能手机维修店,男子拿出三台手机,一台黑色的红某牌手机、一台中兴牌手机、一台杂牌手机,对方称以300元卖给其,其看到手机挺旧的,就说红某、中兴牌手机每台50元卖给其,杂牌的手机其不要,男子就将红某、中兴牌手机以每台50元卖给其,不久男子离开其店里。证人黄某辨认出杨则是拿了三部手机到其店里卖的男子。11、被害人陆某的陈述:2016年4月27日18时50许,其孩子骑车到百色中学上晚自习时,将电动车停放在百色中学大门对面的建设银行附近,没有把车钥匙拔出来就去上晚自习。其孩子下课后发现电动车被盗。其在次日打电话报警。12��被害人钟某的陈述:2017年4月29日23时许,其到百色市右江区新兴路穿越火线网吧的029号机子处上网,约30日凌晨2时许,其就睡着了,其将一部黑色红某牌手机连在电脑上充电。早上10时许,其醒来发现手机不见了,查看网吧的监控视频后发现是被一个男子偷走了。13、被告人杨则的供述:(1)2016年4月27日21时许,其在百色市中山一路建设银行门口路边树下停车位处,看见一辆车牌号为桂L×××××的黑色两轮绿源电动车没有拔车钥匙,其就将该车盗走。后将该车开到江滨路大码头处,将车牌拆下,并将该车开到民师路上水家园小区内停放。(2)2016年4月30日凌晨2时许,其在百色市右江区新兴路穿越火线网吧的029号机子处,看见一个男子坐在电脑凳上睡觉,他的一部黑色小米手机放在凳子大腿旁边,其将男子的手机偷走。中午12时许,其将手机拿到右江区向阳路市政府大门旁的一家手机维修店卖掉,得款5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90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杨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被刑事拘留的14日,即自2017年5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杨则退赔被害人钟章海经济损失人民币9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梁日东人民陪审员 何宗信人民陪审员 覃雪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 助理 卢 芯书 记 员 黄林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