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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122民初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曾永刚与刘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鄯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鄯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永刚,刘太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22民初1244号原告:曾永刚,男,汉族,1985年7月7日出生,住鄯善县,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朱睿,新疆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太亮,男,汉族,1965年10月1日出生。住鄯善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永刚诉被告刘太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起诉被告2016年11月17日向其书写的欠条上的名字经鉴定不是刘太亮本人所写,故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太亮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永刚对被告刘太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尚玉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曹翩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