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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6民初1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广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薛广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6民初183号之二原告:大庆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大同区。法定代表人:姚迎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敬婷,女,该公司员工,住大庆市大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笑娟,女,该公司员工,住大庆市大同区。被告:薛广州,男,汉族,工人,住大庆市大同区。原告大庆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薛广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大庆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4元,减半收取,应收2397元,由原告大庆海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高 玮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赵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