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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3民初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周连燕与祁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连燕,祁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03民初1676号原告:周连燕,女,197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祁德,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原告周连燕与被告祁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周连燕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连燕以被告祁德已将涉案车辆过户到被告名下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连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周连燕负担。审判员  王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