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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行申4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刘冬生、丁国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冬生,丁国玉,韩淑清,杨娇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489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冬生,男,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丁国玉,女,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韩淑清,女,195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杨娇娇,女,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刘冬生等人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行政复议通知书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468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冬生等人申请再审称: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遗漏诉讼请求。请求:确认二审裁定无效,并发回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请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作出的《行政复议中止审理通知书》无效并予以撤销,中止审理为程序性环节,并未导致行政复议程序终结,申请人诉中止审理通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刘冬生等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冬生等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尹颖舜代理审判员  史光磊代理审判员  梁 爽书 记 员  江秀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