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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XX婻、周发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婻,周发扬,余云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XX婻,男,1962年10月10日生,汉族,个体,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周发扬,男,1953年7月22日生,汉族,务农,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余云仙,女,1957年8月30日生,汉族,家务,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XX婻与周发扬、余云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发扬、余云仙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发扬、余云仙的银行存款6.5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红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吕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