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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刑终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贾永鸣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永鸣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终663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永鸣,男,1989年2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浦江县,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浦江县。2010年12月1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2年5月25日因吸毒被浦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4月28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6月26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4日因本案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押浦江县看守所。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贾永鸣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浙0726刑初316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贾永鸣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贾永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永鸣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贾永鸣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贾永鸣撤回上诉。浦江县人民法院(2017)浙0726刑初31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晓鸣审 判 员 曹益军审 判 员 赵 荔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斯蓓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