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5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魏欣与伍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欣,伍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5民初956号原告:魏欣,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永丰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被告:伍忠辉,男,汉族,1970年3月14日出生,永丰县人,住永丰县。原告魏欣与被告伍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伍忠辉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伍忠辉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至2017年6月20日利息暂计60000元整);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被告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月息20‰。经原告催收,被告在2014年8月20日作过还款计划,约定在2016年10月15日前还清。被告于2014年2月份、2015年8月份以现金的方式还过利息2000元及5000元。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余利息未还。原告魏欣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证据2、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伍忠辉于2011年11月16日借原告人民币5万元整,并约定月息2分,期限为一年,年底结息;证据3、短信聊天记录一张,拟证明原告向被告催收借款,被告也答应了会还借款。被告伍忠辉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综合以上证据的分析与认定,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本案的法律事实如下:2011年被告伍忠辉因生意周转向原告魏欣借款50000元,为此,被告于2011年11月16日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条,注明被告借原告50000元,约定了月息20‰,期限一年,年底结息。经原告催收,原告自认被告于2014年2月份、2015年8月份以现金的方式还过利息2000元及5000元(从借款之日起算,利息还至2012年6月16日止)。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余利息未还。本院认为,被告伍忠辉向原告借款,有原告的陈述及被告出具的借条足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伍忠辉与原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被告伍忠辉借款后有偿还借款的义务。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对于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本金5万元,月利息20‰”。双方约定的利率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伍忠辉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魏欣借款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6月17日起按月利率20‰算至还清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00元,由被告伍忠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才民审判员 张长久审判员 曾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温馨提示: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逾期不申请执行视为放弃,即丧失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