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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武延涛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延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02刑初18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延涛,男,,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东昌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1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4日以通东检刑检刑诉(2017)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延涛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月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延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武延涛于2016年10月29日1时许,同其朋友陈某某酒后来到通化市东昌区老站街暗香缘咖啡屋,与酒后先来到咖啡屋的刘某、张某某相遇,陈某某酒后失态,与刘某、张某某发生口角。刘某、张某某首先就走出咖啡屋,陈某某随后跟出,搂住刘某脖子,被刘某推开,陈某某随即用脚踹了刘某身体,随后刘某拿出刀,陈某某见刘某持刀转身逃离,刘某随后追赶陈某某,在追赶过程中刘某用刀划伤陈某某后背并致其倒地,刘某、张某某先后赶到,刘某用刀刺向倒地的陈某某身体四刀,张某某用拳脚殴打陈某某,之后,刘某奔向旁边始终未动手的武延涛,并对武延涛划刺两刀,均未刺中武延涛,武延涛随即拿出身上的水果刀,对刘某的侵害行为进行防卫,用刀将刘某腹部刺伤并将刘某推到在地,又持刀将一旁正在殴打陈某某并阻止陈某某进屋的张某某腹部刺伤后逃跑。造成张某某小肠贯通伤。经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上述事实,被告人武延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和住院病历等书证;证人刘某、陈某某和李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张某某陈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武延涛供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延涛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武延涛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对其减轻处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延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岩人民陪审员  姚行海人民陪审员  徐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宇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