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60执4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4-21
案件名称
4215周剑芳与江斌、李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剑芳,江斌,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60执4215号申请执行人周剑芳,女,1967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新浦区。被执行人江斌,男,1963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新浦区。被执行人李平,女,1965年3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周剑芳与被执行人江斌、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斌、李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周剑芳人民币83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周剑芳已经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4)海执字第1360号,周剑芳第二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属于重复立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7)苏0760执4215号案件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秦立刚代理审判员 宋世安代理审判员 龚 政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