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吕孝恩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孝恩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2刑初23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孝恩,男,汉族,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0��被霍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5日被霍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7月26日决定对其逮捕,同日执行。现羁押于霍邱县看守所。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霍检刑诉[2017]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孝恩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占昌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孝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7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吕孝恩饮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霍邱县周集镇街道某土菜馆门口时,与对向行驶的杨某驾驶的电动车接触,造成车辆损坏及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孝恩血液乙醇含量为141.5mg/100ml。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展示了书证、��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吕孝恩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孝恩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吕孝恩酒后驾驶皖N×××××号小型面包车沿霍邱县周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周集镇街道某土菜馆门口时,与对向行驶的由被害人杨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致杨某受伤。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吕孝恩血液乙醇含量为141.5mg/100ml;经霍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吕孝恩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1、发生交通事故后,吕孝恩拔打报警电话后主动到霍邱县公安局投案;2、2017年4月8日,经调解吕孝恩赔偿杨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1000元,杨某对吕孝恩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孝恩在���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霍邱县公安局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呼吸式酒精测试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查获经过、违法犯罪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皖中天司鉴【2017】毒鉴944号,被害人杨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孝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吕孝恩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酌情从重处罚;事故发生后,其在明知自己酒后驾驶的情况下主动拔打报警电话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伤者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孝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员 伍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代) 马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