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庞宝军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565号移送执行人:三台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庞宝军,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亭县金安乡。本院在执行本院移送执行庞宝军刑事案件罚金一案中,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庞宝军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经查询庞宝军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依法将庞宝军纳入失信人员。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2013)三刑初字104号刑事判决书确定庞宝军应缴纳罚金2000元,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以上执行中所查明的事实已在卷存档。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善武审判员 陈 烈审判员 曾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胡梦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