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2民初1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仇福玉与陈祖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福玉,陈祖芳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322民初1006号原告:仇福玉,女,196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象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金灼,广西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祖芳,男,约36岁,住广西象州县。原告仇福玉与被告陈祖芳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仇福玉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其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福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仇福玉负担。审判员 陈扬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韦丽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