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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民初10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蒋扬呈与沈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扬呈,沈成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10927号原告:蒋扬呈,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现住浙江省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被告:沈成成,男,199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扬呈诉被告沈成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蒋扬呈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沈成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扬呈撤回对被告沈成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蒋扬呈负担。审判员  唐伟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娄佳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