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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更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荣学志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荣学志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394号罪犯荣学志(曾用名荣强,绰号志子、大志),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桓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桓台县。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15)桓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撤销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3)桓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荣学志判处的缓刑部分。以被告人荣学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12日至2018年3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荣学志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三次,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荣学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至2017年4月间,获表扬奖励三次,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荣学志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该犯系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本院认为,罪犯王磊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该犯系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减刑时可酌情从严。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荣学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5月12日至2017年9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审 判 员  王丹人民陪审员  王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