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民辖终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与阿勒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阿勒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民辖终1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布尔津县布尔津镇津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韩宝宏,主任。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阿勒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勒泰市解放路四区***幢。法定代表人:张继承,董事长。上诉人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喀纳斯管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阿勒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布尔津县人民法院(2017)新4321民初2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喀纳斯管委会上诉称,1.一审认定仲裁条款无效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双方约定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该约定有效。2.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案双方未补充协议,一审法院未组织补充协议,直接认定协议无效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一审裁定,驳回起诉。阿勒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1.双方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并注明合同订立地点为“阿勒泰市”。经向阿勒泰地区司法局查询,阿勒泰地区未设立仲裁机构,即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该约定内容无效。2.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即一审法院管辖。喀纳斯管委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上诉人喀纳斯景区管理委员会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金 瓯代理审判员 巴合提汗·也斯肯德尔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李 小 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