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02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福波申请刘宝仁刘淑青王德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福波,刘宝仁,刘淑青,王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503号申请执行人王福波,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刘宝仁,男,1961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刘淑青,女,1966年7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王德,男,196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福波与被执行人刘宝仁、刘淑青、王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202民初185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忠林执行员  吴文举执行员  丛开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林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