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民初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武国军与被告苏宇、华玉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国军,苏宇,华玉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2335号原告:武国军,男,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工农路。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珍(与原告系夫妻关系),女,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工农路。被告:苏宇,男,199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凉水河乡。被告:华玉龙,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冠山管理区。原告武国军与被告苏宇、华玉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武国军以证据不足,待证据充足后另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国军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国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武国军负担。审判员 徐国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宏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