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1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黄卫东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卫东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1刑初16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卫东,男,1983年2月11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麻城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3月27日,麻城市公安局依法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17年4月10日,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对其逮捕,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辩护人周吉林,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4211200210437829。麻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麻检诉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卫东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卫东及其辩护人周吉林、被害人闵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2日,被害人闵某1为防止被告人黄卫东饲养的牛破坏庄稼,请张某1用挖掘机在自家耕地挖掘防护沟渠,黄卫东持铁锤阻止挖掘机工作,与闵某1、张某1发生争执扭扯,黄卫东的妻子吴某担心丈夫吃亏,从牛棚拿出剁刀助威,黄卫东拿过剁刀挥舞将张某1面部划伤,接着又从地头捡起铁锹打向闵某1,闵某1用右手掌抵挡时被打伤。经鉴定,闵某1右手第五掌骨近侧粉粹性骨折,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评定11、12牙损伤为轻微伤;张某1面部软组织创,评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黄卫东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黄卫东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自己的父母亲身体不好,妻子怀孕,自己因一时冲动而伤害了被害人,当庭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自己愿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要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卫东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意见:1、本案因邻里纠纷引发;2、被告人黄卫东及其近亲属积极足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3、被告人黄卫东具有自首情节;4、被告人黄卫东的家庭情况特殊,其母亲患有严重的肝腹水,父亲患有糖尿病,妻子怀孕七月,请求酌定从轻考虑;5、被告人黄卫东平时表现较好,没有前科劣迹。综上,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被害人闵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被告人黄卫东从重惩处。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2日,被害人闵某1为防止被告人黄卫东饲养的牛破坏庄稼,请张某1用挖掘机在自家耕地挖掘防护沟渠,黄卫东持铁锤阻止挖掘机工作,与闵某1、张某1发生争执扭扯,黄卫东的妻子吴某担心丈夫吃亏,从牛棚拿出剁刀助威,黄卫东拿过剁刀挥舞将张某1面部划伤,接着又从地头捡起铁锹打向闵某1,闵某1用右手掌抵挡时被打伤。经鉴定,闵某1右手第五掌骨近侧粉粹性骨折,评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评定11、12牙损伤为轻微伤;张某1面部软组织创,评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黄卫东主动到麻城市公安局南湖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7年5月24日,被害人闵某1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黄卫东赔偿医疗费1983.10元、误工费27000元、护理费4028.53元、营养费450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1700元和被害人张某1的经济损失3501.10元,共计39663.05元。2017年6月6日,被告人黄卫东的近亲属向本院预交赔偿款39600元。2017年6月9日,被害人闵某1自愿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被告人黄卫东从重惩处。2017年8月4日,经本院主持,被告人黄卫东及其近亲属与被害人闵某1、张某1自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黄卫东及其近亲属分别赔偿被害人闵某1、张某1经济损失51100元、3500元,共计54600元,并一次性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已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一)被告人黄卫东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3月12日15时许,自己发现承包的鱼塘被闵某1叫的挖掘机挖了一条沟,于是拿了一把铁锤拦住挖机,闵某1、张某1及其儿子张某2一起抢夺黄卫东手里的铁锤并将自己按倒在地。自己的妻子吴某见状回牛棚拿了一把大剁刀(削牛鼻栓的刀子)帮忙,看到吴某拿着刀子,闵某1等人就放开了自己,自己起身后拿过吴某手中的刀子,发现张某2在用手机拍视频后就用刀子砍张某2,在揪扯过程中,张某1的右眼部被剁刀划伤。此时,派出所民警抵达现场,自己发现妻子在与人争执,手机也被摔在地上,自己就捡起铁锹打伤闵某1手部。自己对被害人闵某1、张某1伤情的法医鉴定没有异议。(二)被害人闵某1的陈述,证实因隔壁牛场的牛有时破坏自家庄稼,2017年3月12日15时许,自己请挖掘机在自家田和牛场中间挖了一条沟。牛场老板黄卫东发现后拿着铁锤敲打挖掘机不让其离开。挖掘机师傅张某1下车抢夺铁锤,自己也过去帮忙,争抢过程中双方都倒在地上。自己的妻子梅某报警。黄卫东的妻子吴某拿着大剁刀和木棍过来帮黄卫东,村组长拦截未果后,自己也过去拦,之后双方散开。因张某2在用手机拍摄,黄卫东执刀欲砍,与张某1再此发生冲突。争执过程中,张某1眼部被剁刀划伤。村民劝架时黄卫东将剁刀交给妻子,随后捡起一把铁锹击打自己,自己用手抵挡后手部受伤。民警制止了双方,自己于是去医院检查。(三)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12日早上,闵某1打电话给自己称,想挖条沟防止庄稼被牛破坏,16时许,自己挖完沟准备填路时,牛场老板黄卫东拿着铁锤冲过来打挖掘机,自己上前阻止,闵某1也过来帮忙,争抢过程中双方均倒地。闵某1妻子报警。抢过铁锤后双方没打起来,分开站着。黄卫东妻子看见后拿着剁刀冲出来,村组长上前劝阻无效,自己的儿子张某2于是拿出手机摄像。黄卫东见此要砍张某2,自己上前拉扯过程中右眼部被剁刀划伤,拉开后黄卫东将剁刀交给妻子,在挖掘机旁捡了把铁锹,执铁锹打伤闵某1手部。之后南湖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2、证人梅某的证言,证实因牛场的牛经常毁坏自家田里的庄稼,闵某1于是叫挖掘机挖了条沟。2017年3月12日16时许,牛场老板黄卫东拿着铁锤砸挖掘机,阻止作业。挖掘机驾驶员张某1上前制止,闵某1也去帮忙,他们把黄卫东按在地上抢走铁锤后,就散开了,没有动手。黄卫东妻子吴某看到黄卫东吃亏,就拿着砍刀和钢管过来帮忙,五组组长闵某2没拦住吴某。自己于是打电话报警。黄卫东发现张某2在用手机拍摄视频后,拿起砍刀要砍张某2,张某1连忙阻止,争执过程中砍刀划伤张某1右眼部。此时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黄卫东放下砍刀后捡起一把铁锹,打伤闵某1手部,铁锹把手也被打断了。闵某1接过黄卫东手里的锹把在黄卫东身上打了两棍子,之后双方被民警制止。3、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12日16时许,自己和爸爸张某1在麻城市南湖闵集村闵家西垸挖水沟,主体完成准备修便道时,牛场老板黄卫东拿着铁锤打挖掘机前的挖斗,要求挖掘机停工。张某1见状去抢夺铁锤,与黄卫东发生争执,自己的舅舅闵某1过去帮忙,一起把黄卫东按在地上,但没有打,抢走铁锤后双方也没有打起来。舅妈梅某报警。黄卫东的妻子吴某看见黄卫东被压倒在地后,从牛棚里拿了一把剁刀和木棍冲过来,组长拦截未果。自己就用手机拍摄视频,双方争吵了一会,黄卫东就拿着剁刀砍自己,在张某1的阻拦下,没砍着,不过父亲的右眼部被刀子划伤。组长和其他村民将双方扯开后,警察来到现场。争执过程中,黄卫东捡起一把铁锹拍在闵某1身上,拍断了铁锹把后用额头去撞闵某1脸部,把闵某1的鼻子、嘴巴都撞流血了。双方随后被警方分开。4、证人闵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12日,闵某1为了防止隔壁牛场的牛破坏耕地,要在自家的耕田边挖沟,16时许,牛场老板黄卫东拿着铁锤不准闵某1挖。争抢过程中,闵某1的妻子报警,黄卫东的妻子从牛场拿来30多公分长的砍刀和钢管,自己没拦住。当时闵某1、张某1、张某2三人已经抢下了铁锤,黄卫东就从妻子手中接过砍刀和钢管。张某2看到对方拿刀子后就用手机摄像,黄卫东于是要砍张某2,在张某1的阻拦下,没砍到,但张某1的右眼部被划伤。这时派出所民警来到现场。黄卫东捡起一把铁锹要打闵某1,闵某1用手抵挡后手部受伤,铁锹也被打断了。此时民警上前制止了双方。5、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自己家的牛场与闵某1家耕田挨着,牛群有时从边上过时在闵某1家耕田边偷嘴,两家有点矛盾。2017年3月12日事发时。闵某1、张某1、张某2三人把黄卫东按在地上打,自己回到牛场拿着一把削牛鼻子杆的刀去劝架。因为打黄卫东时组长闵某2没劝架,所以自己也不听闵某2劝。自己到达现场后,个子矮的张某2就停手了,黄卫东从地上爬起来后,抢过自己手里的刀子欲砍张某2。之后双方散开,自己觉得再打不起来,就把刀子带回牛场。从牛场返回后,自己与张某1因手机摄像问题引发推搡,等民警离现场还有几十米时,黄卫东捡起铁锹打闵某1,闵某1用手抵挡之后锹把断裂,之后民警赶来制止。(四)麻城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证实被鉴定人闵某1右手第5掌骨近侧粉粹性骨折,评定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评定11、12牙损伤为轻微伤;被鉴定人张某1面部软组织创,评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五)视听资料即视频录像,证实被告人黄卫东与被害人争吵以及执铁锹击打被害人闵某1的有关情况。(六)书证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黄卫东主动到麻城市公安局南湖派出所投案自首。2、麻城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告人黄卫东轻型颅脑损伤,多处软组织损伤,肝内胆管结石。3、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卫东的基本身份情况。4、麻城市南湖街道办事处闵家集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黄卫东牛场养的牛经常破坏庄稼。5、审前社会调查报告,证实被告人黄卫东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所在乡镇社区矫正办公室愿意在缓刑考验期内对其进行监督、帮助和教育,并进行社区矫正,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6、刑事和解协议书,证实2017年8月4日,经本院主持,被告人黄卫东及其近亲属与被害人闵某1、张某1自愿达成刑事和解,被告人黄卫东及其近亲属分别赔偿被害人闵某1、张某1经济损失51100元、3500元,共计54600元,并一次性履行完毕,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二、被害人闵某1提交的证据即申请书一份,证实麻城市南湖街道办事处闵家集村民委员会及其十二名村民联名要求严惩被告人黄卫东。三、被告人黄卫东提交的证据证据一被告人黄卫东的父亲黄某与雨阴河村民委员会签订鱼塘的承包合同书一份,证实被害人闵某1擅自开挖沟渠影响了被告人家在承包鱼塘的通行。证据二现场照片,证实被害人闵某1未经批准擅自开挖沟渠,在本案中负有一定过错。证据三出示被害人闵某1庭前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证实被害人闵某1在庭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且经庭前调解,被告人黄卫东及其近亲属已将附民赔偿款全额预交到法院。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卫东因民间矛盾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黄卫东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亦自愿认罪、悔罪,其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系因邻里纠纷所引发,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本院主持下,被告人黄卫东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黄卫东的辩护人的辩护观点,符合本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支持。麻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的审前社会调查证明被告人黄卫东平时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其所在乡镇社区矫正办公室愿意在缓刑考验期内对其进行监督、帮助和教育,并进行社区矫正,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为维护公共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卫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江明审 判 员 谢图友审 判 员 王福德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曾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