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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3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建满与张文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满,张文国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5民初3503号原告:王建满,男,195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委托代理人:牛素云,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国,男,198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王建满与被告张文国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原、被告分别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本案于2017年7月20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满的委托代理人牛素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文国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建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0980元,2、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7月份,原告和王冲峰签订租房合同,准备装修后做超市卖场。2015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安全协议书,约定:原告将涉案房屋的墙体加固工程承包给被告,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由被告承担,墙体、墙面若出现裂缝由被告负责赔偿。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墙体、墙面出现裂缝,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认为因系被告施工造成,应由被告赔偿。经评估鉴定损失为80980元,特向法院起诉。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第一组,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将涉案房屋交与被告进行施工,因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全部由被告负责赔偿,原告不承担责任。第二组,1、商丘坚实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出具的(2017)建鉴字第01号鉴定意见书,2、商丘市弘基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2017-JG04号加固设计方案,3、商丘市建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商建基鉴字(2017)第24号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在对涉案房屋施工过程中,造成房屋出现裂缝等质量问题,对涉案房屋需要进行加固、修复,加固修复费用需要80980.48元。第三组,鉴定费、评估费票据,证明原告为鉴定、评估支出费用。被告张文国没有答辩,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庭审缺席。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没有质证,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为涉案房屋进行施工造成质量问题的事实,作为证据的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直接关联,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采信。依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5年8月4日,原告王建满与被告张文国签订安全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虞城县稍岗镇人民路与健康路口的房屋墙体加固工程承包给被告,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由被告负责,施工完成后墙体、墙面不能出现裂缝,如有裂缝由被告负责赔偿。被告在施工结束后墙体、墙面出现了裂缝,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向法院起诉。经商丘坚实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对涉案房屋评估鉴定,意见为:施工方未能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设计有效的施工方案,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造成部分结构承载力不足,墙体出现裂缝。按照商丘市弘基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2017-JG04号加固设计方案进行加固,由商丘市建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加固费用进行鉴定,结果是:通过计算,加固工程预算造价的鉴定价款为80980.48元。原告为此支出评估鉴定费17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施工协议后,双方存在承揽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未能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设计有效的施工方案,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施工,造成房屋部分结构承载力不足、墙体出现裂缝等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损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赔偿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文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建满损失人民币809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5元,鉴定费17000元,合计18825元,由被告张文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1825元。户名:商丘市财政局;账号:80×××11;开户行:中原银行商丘慧商支行;汇款用途: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提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田仲秋审 判 员  梁培勤人民陪审员  张 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赵晓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