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4民特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桑某某、王某某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桑某某,王某某,毕某某,卞某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特48号申请人桑某某,男,汉族,1971年12月11日出生,住新乡市。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1980年5月20日出生,住获嘉县。申请人毕某某,女,汉族,1982年4月10日出生,住获嘉县。申请人卞某某,男,汉族,1966年8月3日出生,住获嘉县。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桑某某与申请人王某某、毕某某和卞某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8月4日经获嘉县法学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确认王某某、毕某某欠桑某某本金100000元,定于2017年10月15日前全部归还。担保人卞某某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逾期不履行,桑某某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桑某某与申请人王某某、毕某某和卞某某于2017年8月4日经获嘉县法学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岳 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宋方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