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3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宫延强与山东东平鑫海建工有限公司、常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延强,山东东平鑫海建工有限公司,常彬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2455号原告:宫延强,男,1977年4月8日出生,住山东省东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政,山东慧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东平鑫海建工有限公司,住东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16664140693-2。法定代表人:刘振海,职务: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刘超,东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常彬(曾用名常海滨),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住东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支付人工费226,708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常彬(常海滨)的准确送达地,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道广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