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钟建平交通肇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建平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653号罪犯钟建平,男,196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武平县,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家庭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9日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1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建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12月25日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29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钟建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西监狱民警郭某、张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钟建平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建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自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325分,共兑现表扬二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另查明,福建省武平县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钟建平具备社区矫正条件。2017年4月2日,罪犯钟建平之女钟芬签署罪犯假释帮教协议书。本院认为,罪犯钟建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建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詹跃忠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梦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