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包留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留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981刑初36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留炳,男,1960年7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丹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丹阳市奇兴金属制品厂负责人,住丹阳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留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爱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留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东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下半年,犯罪嫌疑人包留炳因其经营的丹阳市奇兴金属制品厂差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便通过犯罪嫌疑人符某某(另案处理)以支付票面金额8个点的手续费的方式,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购买了东台瑞佳斯商贸有限公司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00874149到00874153,价款额合计人民币461538.45,税款额合计人民币78461.55元,价税合计人民币540000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案发后,被告人包留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已补缴税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包留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彪、刘静等人的证言,营业执照,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相关合同、账目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申报抵扣凭证,补缴税款证明,公安机关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包留炳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致国家税款被骗,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包留炳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已补缴税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包留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志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聂 晶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