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5民初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河源市源城区红双贸易有限公司与陈裕针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源市源城区红双贸易有限公司,陈裕针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625民初677号原告河源市源城区红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高塘陶瓷工业区规划30米道路北边。法定代表人卫灿恩,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胜强,该公司员工。被告陈裕针,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源县,原告河源市源城区红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裕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伟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胜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裕针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源市源城区红双贸易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于2014年12月14日至2015年2月1日期间向被告出售块煤,至今被告仍欠货款187400元,经原告多次追收未果,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货款1874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裕针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曾向被告出售块煤,于2015年8月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297400元并向原告立下欠据,载明:今陈裕针截止2015年8月5日尚欠东成煤业红双贸易有限公司货款合计:297400元(大写贰拾玖万柒仟肆佰元)。此后,被告先后于2016年2月6日、2016年5月20日、2017年2月14日向原告支付货款款额分别为7万元、2万元、2万元,共11万元,仍欠原告货款187400元,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未予支付。2017年7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案经审理,原告坚持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人口信息全项复印件、欠条、收据复印件三份和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证据并经庭审认证,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仍欠其货款1874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所立《欠据》及《收据》三份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仍欠货款,应负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仍欠货款187400元的诉讼请求,该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裕针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源市源城区红双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仍欠货款187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24元(按简易程序收),由被告陈裕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田伟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叶成才书 记 员 卢望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