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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03民初3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汤张强与颜长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张强,颜长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03民初3507号原告:汤张强,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现住海南省儋州市。被告:颜长清,男,197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人,原住海南省儋州市,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张强诉被告颜长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张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行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的诉讼权利自行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也不因此而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生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叶兆鼎(此页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