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14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刘家蓉与郭明、郭相政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蓉,郭明,郭相政,王宝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455-1号申请执行人:刘家蓉。被执行人:郭明。被执行人:郭相政。被执行人:王宝芝。申请执行人刘家蓉与被执行人郭明、郭相政、王宝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奎民三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宝芝名下位于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469号名门世家5号楼1-302号(证号:潍房权证市属字第××号)房产一套,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刘钧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钰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