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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8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8民初918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于1994年7月30日生,住汤原县。被告刘某,男,汉族,于1990年9月16日生,现住汤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包琼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