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8民初918号原告王某,女,汉族,于1994年7月30日生,住汤原县。被告刘某,男,汉族,于1990年9月16日生,现住汤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包琼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