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刑终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崇惠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崇惠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刑终263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崇惠,男,1969年6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福鼎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3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福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鼎市看守所。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理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崇惠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3月7日作出(2016)闽0982刑初4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崇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焦晶晶、陈恺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陈崇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间,被告人陈崇惠与陈后伍(另案处理)共同承包福鼎市点头镇观洋村“中湾宫”附件地块的土方填埋工程。期间,陈某10得知点头镇人民政府对该地块按照“征十留一”(即征地满2.5亩留一榴地基指标)的标准,给被征地村民留地基指标,陈后伍与被告人陈崇惠便共谋对外谎称福鼎市点头镇人民政府委托其开发点头镇观洋村“中湾宫”周边地块,其手上有“征十留一”的地基指标可以对外出售。之后陈后伍、陈崇惠二人还在陈崇惠位于点头镇观洋村“中湾宫”附近的住所设立办公场所,挂牌“福鼎市点头镇观洋村中湾自然村生产队”,私自启用“福鼎市点头镇观洋村中湾自然村”的印章,用于加盖在地皮转让协议书和收款收据上,并采取向购地人员谎称地基指标紧张、带领购地人员到观洋村“中湾宫”附近地点指认地基位置等方式,骗取购地被害人信任。自2012年5月起至2014年2月间,被告人陈崇惠与陈某10在明知其二人实际上没有取得可提供给购地人员地基指标的情况下,以每榴地基17.5万元至22万元不等的价格先后与被害人陈某1、林某1、吴某1、方某、陈某2、庄某1、陈某3、吴某2、郑某1、雷某、郑某2、李某1、石某、翁某1、黄某、董某1、翁某2、陈某4、彭某、林某2、钟某、林某3、郑某3、叶某1、王某、洪某、蔡某1、蔡某2、卓某、陈某5、吴某3等31人签订地皮转让协议书,出售所谓“地基”32块,实际骗取31名被害人购买地基预付款合计274.6万元(即分别实际骗取陈某110万元、林某15万元、吴某16万元、方某5.5万元、陈某210万元、庄某13万元、陈某319万元、吴某215万元、郑某113万元、雷某6万元、郑某28万元、李某18万元、石某8万元、翁某15万元、黄某6.5万元、董某112万元、翁某25万元、陈某46万元、彭某10万元、林某26万元、钟某5万元、林某37万元、郑某319.6万元、叶某110万元、王某8万元、马某8万元、蔡某18万元、蔡某28.8万元、卓某6.2万元、陈某58万元、吴某319万元)。其中陈崇惠单独或伙同陈某10在陈某1、林某1、吴某1、方某、陈某2、庄某1、陈某3、吴某2、郑某1、雷某、郑某2、李某1、石某、翁某1、黄某、董某1、翁某2、陈某4、彭某、林某2等20名被害人的地皮转让协议书上签名,该20名被害人实际被骗金额为167万元。期间,当购地人员要求被告人陈崇惠和陈某10交付地基时,两人均编造地基位置未确定、土地手续未办理完整等谎言欺骗敷衍购地被害人,直至二人携款潜逃。案发后,被告人陈崇惠于2015年8月3日被福鼎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抓获归案。原判据以定案的依据有:(一)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地皮转让协议书和收款收据证实,在2014年1月间,陈后伍对其称政府已把点头镇观洋村中湾宫周边的一块地批给陈某10和陈崇惠开发。同年1月11日上午陈某10带其到现场看地,因那块地当时已经在填土方,即相信陈某10,并与陈某10、陈崇惠签订了一份地皮转让协议书,转让价格为21.5万元。其在签订协议书后当场就支付给陈某10和陈崇惠10万元。陈某10和陈崇惠答应到2014年3、4月份的时候可以开始建房,后来到了2014年7、8月份还不能开始建房。到了2014年年底,其就要求陈某10和陈崇惠退钱,陈某10和陈崇惠说钱已经拿去征地,没办法退钱,答应到2015年5月肯定可以开始建房,后来到了2015年5月还是不能建。后得知被陈某10和陈崇惠骗了,其等人就去点头镇政府询问,点头镇政府答复没有将那块地给陈某10和陈崇惠开发。2、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地皮转让协议书和收款收据证实,2012年12月,其与陈某10与陈崇惠联系购买地基,陈某10与陈崇惠告知镇政府委托他们二人开发中湾村那块俗称“长田里”的土地,属政府“征十留一”的地基,当时还剩下2榴。2012年12月10日以22万的价格购买一榴地基,并双方签订一份地皮转让协议书,当场预付了6万元,还开具一份有陈某10和陈崇惠签字的收款收据。直到2015年4月份,陈某10、陈崇惠没有兑现地基。2015年6月,因其一直找陈某10要钱,陈某10退还给其1万元。3、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及辩认笔录、地皮转让协议书和收款收据证实,2013年12月13日其与陈某10、陈崇惠签订一份地皮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是陈后伍、陈崇惠作为点头镇观洋村中湾生产队代表人,将位于点头镇观洋村中湾宫周边俗称“长田里六箩”的一块地基以22万元转让给其。当日其支付了6万,并由陈某10向其出具一张收款收据。2015年7月,其与其他购地人员到点头镇政府反映,知道点头镇观洋村中湾宫周边没有可出售的地基,才知道被骗。4、被害人方某的陈述及辩认笔录、地皮转让协议书和收款收据证实,2012年7月10日,其通过朋友介绍,与陈某10、陈崇惠签定一份以19.5万元购买点头镇观洋村中湾宫附近一块地基的地皮转让协议,并当场支付给陈某10、陈崇惠5.5万元。到2015年4月份才得知陈某10、陈崇惠卖给其的地基是虚假的。5、被害人陈某2的陈述及辩认笔录、地皮转让协议书和收款收据证实,2014年1月初,其听说福鼎市点头镇观洋村中湾宫周边有地基出售,就与陈某10、陈崇惠联系准备购买地基,并由陈崇惠带其到福鼎市点头镇观洋村中湾宫旁边的溪边看地基位置。2014年1月12日,其与陈后伍、陈崇惠签定一份以22万元购买点头镇观洋村中湾宫周边“长田里六箩”一块地基的地皮转让协议,并当场支付给陈某10、陈崇惠10万元,陈某10、陈崇惠还向其出具一张收款收据。后来其向点头镇政府了解才得知中湾宫周边的土地没有拿出来出售,其找陈某10、陈崇惠证实这件事时,二人就回避,其已支付的钱也没退还。6、被害人庄某1的陈述及辩认笔录、地皮转让协议书和收款收据证实,2013年6月份,其听说陈某10有地基出售,就与陈某10联系准备购买地基,并由陈某10带其到新的点头派出所后面看地基位置。2013年6月21日,其与陈某10、陈崇惠签定一份以19.8万元购买点头镇观洋村中湾宫周边“长田里六箩”一块地基的地皮转让协议,并当场支付给陈某10、陈崇惠6万元,陈某10、陈崇惠还向其出具一张收款收据。到了2015年1月份,因为地基一直没有动工,其找到陈某10,陈某10退还其3万元,剩下3万元陈某10让其找陈崇惠要。后来其听说陈某10把地基卖给四、五十个人,才知道被骗。7、被害人陈某3的陈述及辩认笔录、地皮转让协议书和收款收据证实,2012年底其听说福鼎市点头镇观洋村中湾宫周边有地基出售,就与陈某10、陈崇惠联系准备购买地基,并由陈崇惠带其到福鼎市点头镇观洋村中湾宫附近看地基位置。2013年1月5日,其与陈后伍、陈崇惠签定一份以20万元购买点头镇观洋村中湾宫周边俗称“长田里”一块地基的地皮转让协议,并于当天支付给陈某10、陈崇惠19万元,陈某10、陈崇惠还向其出具一张收款收据。买卖地基的时候陈某10、陈崇惠二人都有说地基是他们开发的,后来才知道其被骗了19万元。8、被害人吴某2的陈述及辩认笔录、地皮转让协议书和收款收据证实,2013年5月份其听说新的点头派出所后面有地基出售,就与陈某10联系准备购买地基,陈某10称出售的地基是帮点头派出所征地留下的“征十留一”地基,就在新的点头派出所后面,具体哪榴要抽签决定。2013年5月16日,其与陈某10、陈崇惠签订一份地皮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是陈后伍、陈崇惠代表点头镇观洋村中湾生产队,将位于点头镇观洋村中湾宫周边俗称“长田里六箩”的二块地基以44万元转让给其。其分别于2013年5月16日和同月21日支付了7万元和8万元,陈某10、陈崇惠还向其出具一张15万元的收款收据。后来其得知陈某10和陈崇惠是在没有地基的情况下以同样方式卖出40多块地基,才知道被骗。9、被害人郑某1的陈述及辩认笔录、地皮转让协议书和收款收据证实,2012年5月份其听说福鼎市点头镇观洋村有地基出售,就找陈崇惠联系购买地基,并由陈崇惠带其到新的点头派出所后面看地基位置。2012年5月23日,其支付给陈崇惠3万元,陈崇惠向其出具一张收款收据。2012年6月17日其再支付给陈崇惠10万元,并于当日与陈崇惠签订一份以18万元购买点头镇观洋村中湾宫周边俗称“长田里”一块地基的地皮转让协议。事后才知道被骗了13万元。10、被害人雷某的陈述及辩认笔录、地皮转让协议书和收款收据证实,2013年其听说福鼎市点头镇观洋村中湾宫附近有地基出售,就与陈某10联系购买地基,并由陈某10带其到新的点头派出所后面看地基位置。2013年5月9日,其支付给陈某10、陈崇惠6万元,并与陈崇惠、陈某10签订一份地皮转让协议,主要内容是陈后伍、陈崇惠将点头镇观洋村中湾宫周边一块俗称“长田里”的地基以22万元转让给其。事后得知被骗。11、被害人郑某2的陈述及辩认笔录、地皮转让协议书和收款收据证实,2013年4月初,其与陈崇惠联系购买地基,陈崇惠说他和陈后伍是代表点头镇观洋村中湾生产队,镇政府委托他们二人开发中湾村俗称“长田里”那块土地。2013年4月12日,其与陈某10、陈崇惠签定一份以21.5万元购买点头镇观洋村中湾宫周边俗称“长田里”一块地基的地皮转让协议,并支付了8万元。之后其多次找陈某10、陈崇惠问地基一事,但陈某10、陈崇惠一直推脱,后来才发现其被骗8万元。12、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及辩认笔录、地皮转让协议书和收款收据证实,2014年初,其与陈崇惠、陈某10联系购买地基,陈某10说是点头镇政府让他出售的,2014年4月份就能建房子。2014年1月30日,其在点头镇观洋村陈崇惠家中与陈某10、陈崇惠签定一份以21.5万元购买点头镇观洋村中湾宫周边俗称“长田里六箩”一块地基的地皮转让协议,并当场支付8万元给陈崇惠、陈某10,陈某10、陈崇惠也向其出具一张收款收据。13、被害人石某的陈述及辩认笔录、地皮转让协议书和收款收据证实,2013年8月份,其听说陈后伍、陈崇惠在点头镇观洋村中湾宫附近“长田里六箩”开发土地,就与陈崇惠联系购买地基,刚开始双方商谈一块地基20.5万元,其就先支付了5万元,并签订了一份协议。2013年10月13日,陈崇惠以其他人都是支付8万元定金,同时是镇政府的规定为由要其预交8万元,其就再次与陈某10、陈崇惠签订一份地皮转让协议,并补交了3万元,即合计支付了8万元。后来其问陈崇惠什么时候能建房,陈崇惠就一直推脱,直到无法联系才知道被骗。14、被害人翁某1的陈述及辩认笔录、地皮转让协议书和收款收据证实,其从村民处听说点头镇政府委托陈后伍、陈崇惠开发点头镇观洋村中湾宫附近“长田里六箩”的土地,便想购买一块地基。2012年7月30日,其支付给陈崇惠3万元定金。2013年3月份,其以18.5万元与陈崇惠签订地皮转让份合同,并支付2万元定金给陈崇惠。其曾问陈崇惠镇政府是否有委托他和陈某10开发该块土地,陈崇惠说有。后来因为拖了很久不能建房,其才知被骗5万元。15、被害人黄某的陈述及辩认笔录、地皮转让协议书和收款收据证实,2012年7月份,其听说陈崇惠、陈后伍二人负责开发点头镇观洋村中湾宫周边土地对外出售地基,其与陈某10联系,双方谈好其以19.5万元购买一块地基,需先支付定金6.5万元。2012年9月19日,其取了6.5万元现金让其小叔子交给陈某10,并以其丈夫庄某2会名义与陈某10、陈崇惠签订一份地皮转让协议。事后一直没有可以建房的消息,直到2015年才知道被骗。16、被害人董某1的陈述及辩认笔录、地皮转让协议书和收款收据证实,2013年2月份,其从其姐夫处听说陈崇惠在点头镇中湾宫附近有地基出售,其就委托其姐夫向陈崇惠了解情况,陈崇惠告知地基属点头镇政府“征十留一”的地基,还说是镇政府委托他和陈某10二人办理地基的事情,后其委托其姐夫以22万元向陈崇惠购买了一块地基,支付了12万元定金。事后才知道被骗。17、被害人翁某2的陈述及辩认笔录、地皮转让协议书和收款收据证实,2012年11月份,其在点头镇观洋村中湾宫附近“长田里六箩”看地基,遇到陈崇惠,就问陈崇惠有没有地基出售,陈崇惠告知其一块地基需20万元,后经商量确定一块地基为19.5万元。2012年11月27日,其与陈崇惠在陈崇惠的茶馆里签订一份地皮转让协议书,签协议时陈某10不在场,陈崇惠有打电话给陈某10说有人要买地基,因陈某10没空,就由陈崇惠代签陈某10的名字。其当场支付给陈崇惠5万元,两个月后陈崇惠向其出具一张印有“福鼎市点头镇观洋村东湾自然村”印章的收款收据。事后,其问陈崇惠何时可以建房子,陈崇惠每次均推脱过一段时间就可以,后来才发现被骗。陈崇惠当时还说地基属点头镇政府“征十留一”的地基,是镇政府委托他和陈某10二人对外出售。18、被害人陈某4的陈述及辩认笔录、地皮转让协议书证实,2012年6月初的一天其听说陈后伍和陈崇惠在点头镇观洋村中湾宫附近开发地基出售,其便找到陈崇惠要求购买地基。陈崇惠告知其有地基出售,还带其到新的点头派出所路口,指着派出所的平面图告知其购买地基的位置。后双方商定其以18万元购买一块地基,其要先支付定金6万元。当天其就支付3万元定金给陈崇惠。2012年6月13日,其再支付3万元定金给陈崇惠,当天其母亲还与陈某10、陈崇惠签订一份地皮转让协议。事后,才知道被骗6万元。19、被害人彭某的陈述及辩认笔录、地皮转让协议书和收款收据证实,2013年农历12月29日,陈后伍在点头镇市场向其提及有开发“中湾宫”附近的土地,是镇政府委托他出售地基。次日,其电话联系陈某10后,陈某10让其到现在的点头派出所附近陈崇惠所经营的茶馆,其和陈某10、陈崇惠三人在该茶馆商谈购买地基具体事项,陈某10还带其到“中湾宫”旁看地基位置,当日其与陈某10、陈崇惠在该茶馆签订一份以21.5万元购买点头镇观洋村中湾宫周边俗称“长田里六箩”一块地基的地皮转让协议,并注明地基位置选在新派出所后门第二栋。其当场支付了2万元定金,第二年正月初十其按双方约定在该茶馆当着陈某10、陈崇惠二人的面再支付了8万元。之后,其多次给陈某10打电话,陈某10总以各种理由说地基盖不起来,后来才听说陈某10、陈崇惠骗人买地基。20、被害人林某2的陈述及辩认笔录、地皮转让协议书和收款收据证实,2013年农历12月份,其与陈崇惠联系购买地基,并于2014年1月16日与陈崇惠在该茶馆签订一份以21.8万元购买点头镇观洋村中湾宫周边俗称“长田里六箩”一块地基的地皮转让协议,当场支付6万元给陈崇惠,陈崇惠还向其出具一张收款收据。事后才知道被骗。21、被害人钟某的陈述及辩认笔录、地皮转让协议书和收款收据证实,2013年5月9日,其夫妻与陈后伍、陈崇惠约定以22万元购买点头镇观洋村中湾宫周边俗称“长田里六箩”一块地基,并签定一份地皮转让协议,当场支付给陈某10、陈崇惠定金5万元,陈某10还向其夫妻出具一张收款收据。事后陈某10、陈崇惠在承诺的时间一直不能交付地基,到2015年发现被骗。22、被害人林某3的陈述及辩认笔录、地皮转让协议书和收款收据证实,2013年12月,其经人介绍与陈某10联系购买地基,陈某10说新的点头派出所后面“征十留一”的地基是点头镇政府让陈某10开发的,陈某10还带其到现场看地基并告知准备向其出售地基的具体位置。2014年1月17日,其与陈某10签定一份以21.5万元购买点头镇观洋村中湾宫周边“长田里六箩”一块地基的地皮转让协议,并当场支付给陈某107万元,陈某10还向其出具一张收款收据。到2015年5月份才得知点头镇政府没有委托陈某10开发该地块,其被陈某10骗了7万元。23、被害人郑某3的陈述及辩认笔录、征地补偿发放表、银行转帐回单、借款条证实,2014年7月10日,其听说陈某10有地基出售,就与陈某10联系。陈某10当时说他手中有从陈某8处受让的0.1473亩(大约半榴)地基,并向其出示陈某8的征地补偿发放表,后双方谈好其以9.9万元购买该半榴地基,当天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陈某109.9万元后,陈某10就给了其陈某8的征地补偿发放表,还说过了一个多月可以建地基,到时候再卖给其半榴地基。到当年8月份,其再联系陈某10,陈某10称马上就要建地基,要求其先支付部分另外半榴的地基款,其又分别于2014年8月7日、同月16日支付给陈某106万元和3.7万元。其总共交给陈某1019.6万元。之后陈某10就一直推诿,地基至今未兑现,才知道被骗。24、被害人叶某1的陈述及辩认笔录、地皮转让协议书和银行记录查询证实,2012年初其听说陈某10有地基出售,就与陈某10联系购买地基,后来双方谈好其以17.5万元购买一块地基,先支付定金10万元。同年农历4月8日,其支付给陈某102万元定金。2012年6月16日,其夫妻与陈某10签订一份地皮转让协议书,主要内容是陈后伍作为点头镇观洋村中湾生产队代表,将位于点头镇观洋村中湾宫周边俗称“长田里”的一块地基以17.5万元转让给其。当日其再支付8万给陈某10。陈某10当时称所卖的地基属中湾村生产队“征十留一”的土地,位置在派出所后面。25、被害人王某的陈述及辩认笔录、地皮转让协议书和收款收据证实,2013年8月其听说陈某10有地基出售,就到新的点头派出所旁边的一栋房子找陈某10联系购买地基,陈某10当时设一个办公室在该房子,并挂着“观洋村村委办事处”的牌子。2013年8月26日其与陈某10签订一份地皮转让协议书,以21.5万元购得点头镇观洋村中湾宫周边俗称“长田里”的一块地基。当日其支付8万定金给陈某10,陈某10还向其出具一张收款收据。事后经过了解才知道被骗。26、被害人马某的陈述及辩认笔录、地皮转让协议书和收款收据证实,2014年2月其与洪某商定以17.6万元向洪某购买一块地基,其预付给洪某8万元,当时洪某给了其一份地皮转让协议书。洪某称该地基是洪某以17.6万元向陈某10购买的,已支付给陈某108万元,尾款9.6万元未付;2014年6月份就可以建房,地皮转让协议书上的名字等开始建房后,洪某会帮忙改过来;剩余的9.6万元尾款要由马某付。事后其有跟陈某10联系,主要是问他该块地到底能不能建房子,陈某10说该块地是政府开发的,过一段时间就能建,但直到现在还不能建房。27、被害人蔡某1的陈述及辩认笔录、地皮转让协议书和收款收据证实,2014年2月16日,其遇到陈某10,问陈某10是否有地基出售,陈某10回答有,是点头镇政府开发的地基,镇政府委托他出售,他收取的购地款要交给镇政府,并带其到点头镇观洋村中湾宫附近,说派出所后面正在填土方的就是要出售的地基,第一排已经卖掉了,现在就剩下第二排的地基。当日经商谈其与陈后伍签订一份以22万元购买点头镇观洋村中湾宫周边俗称“长田里六箩”一块地基的地皮转让协议,当天其支付8万元给陈某10,陈某10还向其出具一张收款收据。事后其到点头镇政府询问,才知道被骗,之后就一直联系不上陈某10本人。28、被害人蔡某2的陈述及辩认笔录、地皮转让协议书和收款收据证实,2014年1月初,其曾与陈某10联系购买地基,还与陈某10一起在新的点头派出所后面看地基位置,当时陈某10说是点头镇政府开发的、属“征十留一”的地基,他收取的购地款要交给镇政府。2014年1月25日,其与陈某10签订一份以21.8万元购买点头镇观洋村中湾宫周边俗称“长田里六箩”一块地基的地皮转让协议,当天其支付8.8万元定金给陈某10,陈某10还向其出具一张收款收据。事后其找陈某10说建房的事情,陈某10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其到点头镇政府询问,才知道被骗。29、被害人卓某的陈述及辩认笔录、地皮转让协议书和收款收据证实,2012年10月其与陈某10联系购买地基,后双方商定其以19.5万元购买一块地基,先预付6.2万元。其就支付了6.2万元定金给陈某10,并与陈某10签订一份以19.5万元购买点头镇观洋村中湾宫周边俗称“长田里”一块地基的地皮转让协议。当时陈某10说是受点头镇政府委托出售地基,他收取的购地款要交给镇政府。30、被害人陈某5的陈述及辩认笔录、地皮转让协议书和收款收据证实,其曾于2012年6月与陈某10联系购买地基。后双方于2012年9月27日签订一份其以19.5万元购买点头镇观洋村中湾宫周边俗称“长田里”一块地基的地皮转让协议,当天其支付8万元定金给陈某10,陈某10还向其出具一张收款收据。陈某10当时称是点头镇政府委托他出售地基,所出售的属“征十留一”的地基,他收取的购地款要交给镇政府。后来其到镇政府了解,才知道镇政府没有委托陈某10出售地基,其是被骗了8万元。31、被害人吴某3的陈述、地皮转让协议书和收款收据证实,2013年1月2日,其听说陈某10在开发点头镇中湾宫附近土地,当天其到陈某10家中,见到陈某10和陈崇惠二人,其问陈某10是否有地基出售,陈某10告诉其中湾宫附近地块系镇政府让陈某10开发,一块地基要22万元。经过商量后,其于2013年1月3日支付给陈某1010万元,之后应陈某10的要求其又分别于2013年3月29日、2014年8月22日支付给陈某103万元、6万元,陈某10分别向其出具三张收款收据,其也有与陈某10签订一份地皮转让协议。到了2015年9月份,其得知陈某10骗取村民购地款,才知道被骗19万元。(二)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0年7月至2013年12月其曾担任福鼎市点头镇人大主席期间认识陈某10、陈崇惠。陈某10、陈崇惠曾负责新的点头派出所建设工程的填土方项目,填土方项目竣工后,新的点头派出所北边以上土地的填土方也由点头镇政府承包给陈某10和陈崇惠,但该处后期地基的建设和规划点头镇政府都没有承包给他人。该项目土地的农转用和征地工作由镇村两级干部承担,向村民征地。点头镇观洋村中湾自然村14多亩土地有规划到点头镇观洋新农村建设项目内,陈后伍和陈崇惠二人系点头镇观洋村中湾自然村村民,他们二人的土地也是中湾自然村集体户的,当时有叫陈某10和陈崇惠配合工作组去做个别钉子户的思想工作,促使钉子户早日签署征地协议。2、证人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点头镇政府因为建设点头镇茶叶加工集中区和观洋新村农村建设,曾在观洋村洋中自然村、中湾自然村、歧尾一队到五队、坡兜和董某2等五个地方征地。相关的征地工作是由点头镇政府牵头、观洋村委会配合,由点头镇包村干部和观洋村干部一起联合进行征地。陈某10、陈崇惠不是村干部,没有参与征地,二人仅负责填新的点头派出所建设用地和旁边水田的土方,点头镇政府并未授权陈某10、陈崇惠在观洋村开发、出售地基。3、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陈后伍、陈崇惠系点头镇观洋村中湾自然村的村民。点头镇政府因建设点头镇茶叶加工工业区和新的点头派出所,曾对观洋村中湾、歧尾等自然村的土地进行征收,按照“征十留一”的规定,观洋村中湾自然村只有六榴的地基指标。4、证人陈某6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点头镇观洋村中湾自然村被点头镇政府征用的土地在福鼎市点头镇观洋村黄土头附近,被征用的土地面积是14.9623亩,按规定点头镇政府给中湾自然村留了六榴地基。后经村民协商将每榴地基以15万元卖给个人,其中陈某10、陈崇惠二人一起购买了一榴,后二人以17万元的价格转卖给李月亮。陈某10和陈崇惠二人曾对其说点头镇政府有叫他们俩帮助征地。其在2015年间在一份地皮转让协议书上发现其姓名被人冒签,其去找陈某10、陈崇惠时,他们二人都互相推诿。5、证人陈某7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福鼎市点头镇政府曾征用福鼎市点头镇观洋村黄土头附近14.9623亩的农田,根据“征十留一”的规定,点头镇观洋村中湾自然村可以留六榴地基,该六榴地基属点头镇观洋村中湾自然村25户村民共有。后全体村民将六榴地基卖掉,得款由25户人平分,其在2012年间也以15万元买了其中的一榴地基。陈后伍、陈崇惠是点头镇观洋村中湾自然村的村民,有分到该六榴地基的出售款,但该六榴地基是其和另外五人购买的,跟陈某10、陈崇惠二人没有关系。6、证人吴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月,通过陈某10的介绍,证人吴某4的小舅子陈宜礼将0.0967亩留地以5万元价格卖给陈某10的朋友谢某,并不是卖给陈某10。7、证人吴某5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5月份左右,证人吴某5将0.0632亩留地以4万元价格卖给陈某10、陈崇惠。8、证人陈某8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点头镇观洋村“六箩”有0.1474亩留地,后陈某10要求向其购买,其在陈某10做出补足10万元征地款,并置换一榴新地基的许诺后,将其本人的征地补偿发放表交给陈某10。不久,其在一打印店内发现该发放表在郑某3处。其便多次找陈某10解决该问题,陈某10刚开始说手头紧,先将征地补偿发放表卖给郑某3,事后会拿回来。后来就手机关机无法联系。另证实,陈某10刚开始向其要求购买土地时,陈崇惠也有在场,之后主要是陈某10与其联系。(三)书证1、林某3等26名被害人出具的“关于彻查福鼎市点头镇观洋村中湾宫周边土地建设项目问题”的报告,证实陈某10和陈崇惠以出售地基名义骗取被害人钱款,该款项陈某10和陈崇惠均未退还给被害人,26名被害人曾联名向点头镇政府反映。2、福鼎市点头镇党政办于2015年7月21日、福鼎市点头镇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31日分别出具的“关于陈某10和陈崇惠二人非法收取地基款情况说明”,证实新的点头派出所及其北侧新村建设项目的填方工程系点头派出所和点头镇新村建设指挥部委托陈某10、陈崇惠施工,但新村建设项目和点头派出所新办公场所项目的安置地点头镇政府从未委托任何人对外销售,也未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所谓地基款,更没有向陈某10、陈崇惠二人收取所谓的地基款。3、福鼎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证实点头镇因观洋村新农村建设项目拟在观洋村征地41.6亩,安置178户村民。4、陈某6提供的征用土地协议书、点头镇观洋茶叶加工集中区征地补偿发放表(使用权农户为:中湾自然村)、地皮转让协议书,证实点头镇观洋村中湾自然村有14.96亩水田被征用,按征地满2.5亩留一榴地基的规定予以安排新农村建设建房用地指标。点头镇观洋村中湾自然村根据留地规定所取得的六榴地基指标经村民同意分别卖给雷达情、林珠海、叶某2、梁世睛、陈某7、李月亮,其中李月亮的地基是由陈某10、陈崇惠转卖给李月亮。5、陈某10、陈崇惠的银行账户查询单,证实未查询到陈某10、陈崇惠在邮政储蓄银行相关账户记录;陈崇惠的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仅有农保信息;陈某10的农业银行账户是在2013年8月18日开户,该账户曾有多笔资金(最高一笔为19万元)存入。陈崇惠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于2012年1月5日开始使用,在2013年间有转存多笔1万元至7万元的资金。6、被告人陈崇惠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崇惠出生于1969年6月30日,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陈崇惠于2015年8月3日上午11时许在福鼎市环岛宾馆302房间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四)现场照片证实,点头镇观洋村中湾宫周边土地目前还是处于填方状态,并未开发建设成地基。(五)同案人陈后伍的供述了点头镇政府没有委托其与陈崇惠二人开发点头镇观洋村“中湾宫”附近的土地,也没有委托其与陈崇惠二人回收或出售点头镇观洋村“长田里”的地基,其是与陈崇惠一起合作将虚假地基卖给他人。其与陈崇惠还带部分购买地基的人员到点头镇观洋村“长田里”去看地基位置,其还单独或伙同陈崇惠一起与购买地基的人员签订地皮转让协议书,并向购买地基的人员收取定金。签订地皮转让协议书和收取定金大部分是在其家中,有时也在陈崇惠位于点头镇观洋村中湾宫附近的临时住所。部分地皮转让协议书和收款收据上还加盖“福鼎市点头镇观洋村中湾自然村”的印章。其与陈崇惠有向被征地的村民回收部分留地的地基指标,但其二人收取的地基指标不足,其与陈崇惠向他人出售地基时,手中确实没有地基。(六)被告人陈崇惠的供述及辩认笔录,证实2010年起,点头镇政府因建设需要征地,曾口头委托其与陈某10出面帮忙征地,答应征地后建设工程的土方项目由其和陈某10二人承包,到2014年11月份,其与陈某10帮助点头镇政府共征地70余亩。由于被征地的村民有“征十留一”的留地指标,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其与陈某10就合伙私下向村民回收之前的“征十留一”的留地指标,二人以每榴地基17万到20万不等的价格进行回收,然后又以每榴地基多出几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并签订地皮转让协议书,其单独或伙同陈某10分别与陈某1、林某1、方某、陈某2、庄某1、陈某3、吴某2、郑某1、雷某、郑某2、李某1、石某、翁某1、黄某、董某1、翁某2、陈某4、彭某、林某2等19人签订了地皮转让协议书。其个人经手卖出8块地基,与陈某10一起大约卖出十几块地基,陈某10个人卖出多少其不知道。地基一共卖了多少钱其不知道,其经手的有100多万元。点头镇政府没有委托其与陈某10二人开发或出售地基。其与陈某10二人本身没有地基指标,只是想先对外出售地基,向购地人员收取定金,然后用所收取的定金向留地村民回收留地指标,再进行交付。到2013年的时候其已意识到如果回收的地基达不到已预交定金人员所预定的地基数量,就会出事。在2014年清明节前后,其开始意识到陈某10是在骗取他人的地基款,就到广西南宁开小吃店了。其从2012年开始有陆续从陈某10手中拿了20多万元,将其中的几万元用于支付填土方的施工费用,剩余的20万元被用于个人开支。原判认为,被告人陈崇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共同骗取31名被害人财物,涉案金额达274.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崇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1、被告人陈崇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2、责令被告人陈崇惠退赔给各被害人人民币274.6万元,其中被害人陈某110万元、林某15万元、吴某16万元、方某5.5万元、陈某210万元、庄某13万元、陈某319万元、吴某215万元、郑某113万元、雷某6万元、郑某28万元、李某18万元、石某8万元、翁某15万元、黄某6.5万元、董某112万元、翁某25万元、陈某46万元、彭某10万元、林某26万元、钟某5万元、林某37万元、郑某319.6万元、叶某110万元、王某8万元、马某8万元、蔡某18万元、蔡某28.8万元、卓某6.2万元、陈某58万元、吴某319万元。原审被告人陈崇惠上诉理由:本案中拟定地皮转让协议书、刻印章以及在转让协议上盖印都是陈某10所为,其对这些均不知情,且钱款也是由陈某10保管,其只是帮忙在转让协议书上签字,并没有实施诈骗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陈崇惠于2012年5月至2014年2月间,与陈后伍虚构福鼎市点头镇人民政府委托其开发点头镇观洋村“中湾村”周边地块,其手上有“征十留一”的地基指标可以出售,骗取他人信任并先后与陈某1等31人签订地皮转让协议书,共同骗取31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4.6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陈崇惠关于其在本案中没有实施诈骗行为的上诉意见。经查,首先,证人罗某、张某以及福鼎市点头镇党政办和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与上诉人陈崇惠供述相印证证实,当时点头镇政府并未委托上诉人陈崇惠等人开发、出售地基,且当时“征十留一”指标也未经批准,亦无具体位置;其次,陈某1等31名被害人陈述、地皮转让协议及收款收据、同案人陈某10供述与上诉人陈崇惠供述相印证证实,上诉人陈崇惠实施了与陈某10共谋对外谎称有“征十留一”的地基指标可以出售、共同设立办公场所、私自启用村委印章、带领被害人指认地基位置、与被害人签订地皮转让协议、骗取被害人购买地基预付款等行为。上诉人陈崇惠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故上述上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崇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共同骗取31名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4.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上诉人陈崇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上诉人陈崇惠上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雪义审判员 史玲芝审判员 谢瑞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林映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