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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许万露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万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9刑初1176号公诉机关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万露,女,汉族,1987年4月20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赌博于2009年5月被行政拘留三日;因盗窃于2012年9月24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向他人提供毒品于2014年3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5年3月21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同年3月25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1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在缓刑考验期间犯赌博罪于2016年7月21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两罪并罚判处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6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杭萧检公诉二刑诉〔2017〕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万露犯赌博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李超出庭,指控:2017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许万露与他人结伙,在杭州市萧山区城河公寓室内组织参赌人员赵某1、曹某、赵某2、傅某等人以扑克牌打小九点的形式聚众赌博8次,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6000元。2017年5月19日,被告人许万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万露的行为已构成赌博罪,系共同犯罪,具有赌博前科、自首等量刑情节,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许万露拘役五个月,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许万露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万露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万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10月1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尚未追缴的犯罪所得赃款16000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楼冰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郑淑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