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4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光梅申请执行高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梅,高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4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光梅,女,196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饮食服务公司家属楼。被执行人高树清,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城环城路。本院在执行李光梅申请执行高树清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划拨被执行人高树清工资、奖金收入,部分清偿后,申请执行人李光梅申请在保留冻结被执行人高树清工资、奖金的前提下,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申请,被执行人高树清工资、奖金收入积累到一定数额,再次申请执行。该撤销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4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